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氧化铅设备之男子带6斤黄金出境被罚10万 解释称系订婚礼物

发布时间:2014-1-8

1月7日上午,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走私贵重金属案,被告人陈某走私黄金2900克,被判犯走私贵重金属罪,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,缓刑2年6个月,并处罚金10万元;查扣在案黄金制品予以没收。据悉,该案系上海首例走私贵重金属案。

检察机关指控称,陈某1979年出生于中国台湾,澳大利亚联邦国籍,大学文化,任国内某商业管理公司副总。2013年7月27日上午,被告陈某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,欲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台湾,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,后被安检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中查获黄金制品2900克。

检察机关认为,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,逃避海关监管,走私黄金出境,情节较轻,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刑事责任。庭审中,被告人陈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。“那些黄金是我2012年6月订婚时亲戚朋友给的礼物,当时奶奶生病,我急着回台湾,因为不清楚国内法律规定,以为这些是自己的东西,就没有申报。”当被问及为何携带黄金出境时,陈某答道。“不过,我并没有故意隐藏夹带,被检查出来后也主动承认这是黄金,主观上并没有恶意。我现在感到很后悔,也很抱歉,我愿意承担法律带来的任何后果。”

合议庭评议后认为,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,逃避海关监管,在未向我国海关氧化铅设备申报的情况下,携带2900克黄金出境,依照《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,且属情节较轻,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鉴于陈某能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,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。结合本案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陈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预缴罚金等,决定对其从轻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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